“劳务外包”中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被侵权不得不请求部分或右侧所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35个个人的劳动关系之间,因为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工党。党提供劳务由于自身的损害,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的,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员工从事因工业意外,开发商,分包商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雇主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或条件应共同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遭受人身损害就业活动。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的职工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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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外包的,外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依法成功承办。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外包的,外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承包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范围内的资格证书,并承揽工程项目。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9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项目与单位的适当资格分包商的一部分;然而,除了在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总承包商必须由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商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分包其承包的工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低于10万元的,单独或者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与承包商签订承租单位的专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租赁合同,或不为承包商,工作安全租户单位的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 50,000以下的罚款可能是在和主要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罚金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案例
 1.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中受伤的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朱华v用力江西圣构建能源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袁拆星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要旨:在施工领域,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合格单位或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实际施工人员的职工因工负伤,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救济途径,即职工有权向实际施工人员主张业主的赔偿责任,施工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权向施工承包企业主张工伤赔偿责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号:(2011)曲喆民终字第596
 审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正义案》,号。12,2012
 2.受害人的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雇主有意接受合同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共同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 章师侄v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光禹的责任。提供劳资纠纷中受伤
 案例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明知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对于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号(2012年)8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2014年中国法院案例:员工责任纠纷》,编辑,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
 3。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员、承包商、分包商和雇主的非审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彭世超诉简增义、彭增泽劳务工人受害人责任纠纷
 案例要点:为提供劳务纠纷受害者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因遭受人身损害安全生产事故,开发商,分包商是不是做资格审查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3)三民二终字第33号
 审判庭: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 “河南试验研究” 2013 11(共34个)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启能等诉董培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主要目的:工程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分包人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对业主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分包人,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在用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承包人, 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雇主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并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责任。
 案号:(2013)穗中法民终字第780
 法院审理:广州市,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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